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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计法规 > 会计法 > 第三章 公司、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
第三章 公司、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
 
第二十四条 公司、企业进行会计核算,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,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。
第二十五条 公司、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,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、计量和记录资产、负债、所有者权益、收入、费用、成本和利润。
第二十六条 公司、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 随意改变资产、负债、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,虚列、多列、不列或者少列资产、负债、所有者权益;
(二) 虚列或者隐瞒收入,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;
(三) 随意改变费用、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,虚列、多列、不列或者少列费用、成本;
(四) 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、分配方法,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;
(五)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。
 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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